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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工业园区公(廉)租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府办发[2015]9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宁县工业园区公(廉)租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宁县工业园区公(廉)租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6

 

 

武宁县工业园区公(廉)租房出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赣建发[2012]1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23号)和《武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武府办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

  第四条  县国资局负责对工业园区公(廉)租房出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工业园区公(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业园区、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审计、财政、税务、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有限产权申购管理

第五条 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一年以上且现仍然在园区务工的;

(二)申购时住户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园区无住房的;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按照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原则。

  第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企业合同和住房状况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将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作为共有权人一并予以登记。

  第八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所购房屋可以抵押、继承,但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用途。购房户物业费按照同一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交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通过赠与、继承、购买等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市获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申购完全产权条件,或因离弃本地、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其产权的,由政府按原有限产权购买价款加活期利息回购,所需转移登记税费由有限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五年后可以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出售价格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价,结合当年同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房屋基本装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等成本,并适当考虑地段、楼层和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建安成本概算均价为1500/,具体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价,应根据销售时点土地基准价格或评估价确定。

   第十四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资金,一律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维护、管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贷款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8]4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需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但提取加上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费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优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按回购程序收回其所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已付购房款按原价扣减租金、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及住房折旧后不计利息予以退回,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出。

  第二十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条管单位,新闻单位。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印发

 

附各小区出售价格楼层系数修正表:

一、兴园、富园和巨通小区

楼层

楼层系数

成本价格

备注

一楼

-2

1275/

 

二楼

+2

1325/

 

三楼

+5

1365/

 

四楼

+5

1365/

 

五楼

0

1300/

 

六楼

-10

1170/

 

二、旺园小区和武安锦城(源口)小区

楼层

楼层系数

成本价格

备注

一楼

-2

1175/

 

二楼

+2

1225/

 

三楼

+5

1260/

 

四楼

+5

1260/

 

五楼

0

1200/

 

六楼

-10

1080/

 

三、桐林小区

楼层

楼层系数

成本价格

备注

一楼

-2

980/

 

二楼

+2

1020/

 

三楼

+5

1050/

 

四楼

+5

1050/

 

五楼

0

1000/

 

六楼

-1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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