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武宁县出台《武宁县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11月9日起执行。
办法中规定,商品住宅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构成。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代收费用,应事先向购房者公布代收依据和标准,否则不得收取;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收费,不得纳入销售价格;销售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要求成本和销售价格公示,做到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向县物价部门缴纳价格认证费1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