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武宁县商品房合同备案
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
武房字[2010]36号
县内各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范全县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范围和时限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范围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房屋交付使用备案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
4、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5、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
凡房屋登记备案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更名处理。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要更名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更名手续。
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8、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9、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9条必须提交)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程序
(一)购房者申领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二)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三)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四)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武宁县房产信息服务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四、网络备案按1元/每平方米向开发企业收取网上即时备案服务费。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认真核准和查验注销、更名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审批。
(二)严肃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为买受人办理更名手续。对消费者退房与更名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验,不得办理非正当理由的合同退房与更名业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禁止受理商品房合同买卖业务。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杜绝投机炒房行为。对借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进行炒房投机的个人,经查实后,一律不予受理其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个人,不予受理申请并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房产管理部门要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武宁县房产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